(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建会与曹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会,曹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会。被执行人:曹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余证经字第302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金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和园2幢1701室的房地产[附D1幢摩托车库2-27一间、D1幢车位199一间、D1幢车位200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5)字第0530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