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岳某,居民,现在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