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文志与李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志,李德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陈文志,男,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住安县。被告李德茂,男,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志与被告李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志于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已达成和解劝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文志负担。审 判 长 王保山人民陪审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李加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