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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文志与李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志,李德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陈文志,男,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住安县。被告李德茂,男,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志与被告李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志于2015年10月8日经双方已达成和解劝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文志负担。审 判 长  王保山人民陪审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李加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