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伦,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原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向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下达了聊市政费字(2015)3-559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办发(2006)76号文)之规定,限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152元。该通知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聊市政费字(2015)3-559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济南把子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1152元,执行费50元,共计1202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