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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崔青海与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青海,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崔青海,女,朝鲜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崔元羽,男,朝鲜族,1946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系原告崔青海父亲。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王哥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2555364-9。法定代表人曲秀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广,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青海与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青海以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崔青海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