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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忠与邵锦金、倪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邵锦金,倪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徐忠。被执行人邵锦金。被执行人倪卫星。申请执行人徐忠与被执行人邵锦金、倪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南扬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邵锦金应归还徐忠借款本息合计9.738万元。该款,由邵锦金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5000元、12月31日前归还1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2万元、2月28日前归还1万元、3月31日前归还1万元、4月30日前归还1万元、5月31日前归还3.238万元。如邵锦金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徐忠有权就邵锦金未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邵锦金另行承担违约金1.8万元;倪卫星对邵锦金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锦金将所承担的诉讼费1115元直接支付给徐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锦金、倪卫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邵锦金、倪卫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邵锦金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邵锦金、倪卫星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张麒执行员  尤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