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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查,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穆永查,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闫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升,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住孟村县。被执行人:闫冲,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生,住南皮县。穆永查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沧州渤海新区银港小区5号综合楼,房产证号:Q0××21和张金升名下位于南皮镇交通迎宾家园房屋,房产证号:05××7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转让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敬浩审判员  XX昌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