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