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龙西世家皮草有限公司与庞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织里龙西世家皮草有限公司,庞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477-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龙西世家皮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4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庞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9月14日,买受人刘坚伟(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23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庞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刘坚伟(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238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坚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坚伟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刘坚伟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