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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金萍与田妮、杨朝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萍,田妮,杨朝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萍,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田妮,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朝椿,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萍与被执行人田妮、杨朝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金萍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夏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