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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小娥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成小娥。委托代理人张朝光。委托代理人郝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北综合楼(2033号)1层东侧、6层东侧和7层。代表人贾志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军,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小娥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小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小娥负担。审 判 长  焦二龙审 判 员  侯京太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