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满国忠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国忠,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89号原告满国忠,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景龙,局长。原告满国忠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满国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满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满国忠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