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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满国忠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国忠,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89号原告满国忠,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景龙,局长。原告满国忠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满国忠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满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满国忠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