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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卫辉市太公镇张王屯村民委员会与魏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太公镇张王屯村民委员会,魏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13号原告卫辉市太公镇张王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太平,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德武,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太公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魏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太公镇张王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太公镇张王屯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