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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博伦与被告姚旺财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博伦,姚旺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姚博伦,男,汉族,湖南邵阳人。监护人付红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旺财,男,汉族,湖南邵阳人。原告姚博伦与被告姚旺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铁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海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姚博伦及其监护人付红林、代理人朱需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旺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博伦诉称:1997年3月1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付红林与被告姚旺财在邵东县魏家桥镇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生育两小孩,儿子姚博伦,女儿姚博雯,两小孩全归女方抚养;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的房产及车库归姚博伦所有。协议签订后,付红林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付红林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房产及车库过户手续,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旺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博伦系付红林与被告姚旺财之子。原告法定代理人付红林与被告原系夫妻,因夫妻感情不和,付红林与被告姚旺财协商离婚,并于2013年7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姚博伦归付红林抚养,座落于邵阳市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楼房(邵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8**号,建筑面积142.86平米)及车库归姚博伦所有。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楼房现登记在被告姚旺财名下。协议签订后,付红林与被告于同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将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楼房过户至原告名下,未果,故酿成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户籍、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房屋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代理人付红林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应认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因离婚协议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该协议附有生效条件。付红林与被告离婚后,该协议生效的条件已经成就,付红林与被告姚旺财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中付红林与被告约定将登记在姚旺财名下的座落于邵阳市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楼房及车库赠与姚博伦,因付红林是原告的监护人,付红林的签字视为原告接受该赠与,被告应当按照赠与合同履行义务,将其名下的座落于邵阳市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楼房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旺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座落于邵阳市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小区18栋F座203号房屋(邵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8**号,建筑面积142.86平米)过户至原告姚博伦名下。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姚旺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