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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雷与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满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张雷,居民。被告满建文,教师。原告张雷诉被告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诉称,2012年11月28日,被告满建文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用期2个月,月利率2.6%,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满建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满建文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欠原告张雷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6%,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满建文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余款经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雷借款给被告满建文使用,相互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经原告张雷催要后,被告满建文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张雷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过高,合并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满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满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雷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满建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