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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可威与王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威,王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3-2号原告:李可威。被告:王红海,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威与被告王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可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20元,由原告李可威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