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可威与王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威,王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3-2号原告:李可威。被告:王红海,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威与被告王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可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20元,由原告李可威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