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赖克意与陶光兰、陈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克意,陶光兰,陈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898号原告:赖克意。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光兰。被告:陈录。本院在审理赖克意与陶光兰、陈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赖克意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