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袁某某,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