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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袁某某,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