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