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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新涛、朱爱珍与王红社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朱爱珍申请执行人王新涛被执行人王红社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新涛、朱爱珍与王红社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400元(2015年生活费)、医疗费1284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社自觉履行了3684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