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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任主任。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非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育费114400元及执行费1616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刘某某外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行非申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