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鹏与黄陵县工商管理局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杨鹏,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杨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魏开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鹏诉被告黄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一案,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冯小炯人民陪审员 刘斌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