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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长春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1856号。法定代表人:张连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东荣大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赵夫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海军,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泰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