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洪林、刘秀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洪林,刘秀青,德州鑫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320-1号申请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洪林,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秀青,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德州鑫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煜杰,经理。本院在执行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洪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书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