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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盛某、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盛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714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江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季某,主任。被执行人盛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盛某、黄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0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48552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盛某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明天广场1幢304室房屋。现尚未执行到位48552元及滞纳金。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盛某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明天广场1幢304室房屋。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0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