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潘金平与贾亮、王思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平,贾亮,王思远,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贾振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潘金平,无业。被告贾亮,系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思远,系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派出所所长。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天桥沟村。法定代表人贾亮。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天桥沟村。法定代表人贾振东。被告贾振东,系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平与被告贾亮、被告王思远、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被告贾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80元,减半收取36740元,由原告潘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常润清审 判 员 曾 安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