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方全新与王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全新,王卫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全新,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方玉珍,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金凤区,与上诉人方全新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方全新与上诉人王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后,方全新与王卫东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全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玉珍、赵强,王卫东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全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上诉人方全新;上诉人王卫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退还上诉人王卫东。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学花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