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利、陈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永利,陈果,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利。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黎明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映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锐。上诉人何永利、陈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05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永利、陈果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永利、陈果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永利、陈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何永利、陈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