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辰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69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平,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沈辰涛,汉族号码XXXXXX,沈辰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辰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和房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吴江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