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成光与马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光,马瑞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张成光。被告马瑞全。原告张成光与被告马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树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瑞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成光诉称,2012年11月6日,被告马瑞全借原告张成光现金25000元,后归还部分借款,余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瑞全返还借款15000元。被告马瑞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马瑞全出具借条一份,欠原告张成光借款25000元,后返还10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马瑞全欠原告张成光借款15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马瑞全应当返还。被告马瑞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瑞全返还原告张成光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马瑞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