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华与金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金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08号原告李华被告金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金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金继承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并以其工资和个人的房产证号为麻政房字第200332**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申清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金继承在银行的与案件标的相应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告金继承所有的与案件标的相应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承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