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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荣某某与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荣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告:唐某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