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38号罪犯陈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9.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阙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