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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贺的与郭雄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贺的,郭雄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贺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雄凯。上诉人王贺的因与被上诉人郭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证人张某、孟某均称王贺的在2014年底向郭雄凯要过欠款,该说法是否属实应进行核实,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