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贺的与郭雄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贺的,郭雄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贺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安,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雄凯。上诉人王贺的因与被上诉人郭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证人张某、孟某均称王贺的在2014年底向郭雄凯要过欠款,该说法是否属实应进行核实,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