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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四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与向孝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孝素,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素。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法定代表人:秦秀珊,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向孝素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人和镇北卧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孝素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孝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孝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上诉人向孝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霞代理��判员黄诺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俣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