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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鲁振华诉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鲁振华,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鲁振华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10月1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借款共计68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李明的住所地不准确,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八元,退还原告鲁振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