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翠媚诉叶登辉、陈桂专、陈飞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媚,叶登辉,陈桂专,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媚,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叶登辉,男,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陈桂专,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住上海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媚与被执行人叶登辉、陈桂专、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叶登辉、陈桂专、陈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9元及利息以及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9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登辉、陈桂专、陈飞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叶登辉、陈桂专、陈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陈桂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7494.83元。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陈翠媚与被执行人陈桂专达成一致协议,现被执行人陈桂专正处于协议履行阶段,申请执行人陈翠媚向本院表示可将被执行人陈桂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陈翠媚与被执行人叶登辉之姐姐叶晓玫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叶登辉之姐姐叶晓玫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翠媚自愿放弃对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叶登辉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向本院表示可将被执行人叶登辉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此后不再追究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叶登辉所载之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陈翠媚与被执行人陈桂专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协议正处于履行阶段,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基于他们自愿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与此同时,由于被执行人陈飞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陈桂专未按协议内容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