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小贺寻衅滋事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26号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常伯阳,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晓丽,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上刑二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向五龙乡政府索要其子王某某不应报销的人血白蛋白款15000元,到河南省人民政府上访。2013年4月22日,上蔡县五龙乡政府为了稳控,不让李某某再次上访,被迫给付李某某13000元。二、2014年11月份,李某某为达到要求政府为其子王某某购买一套社区住房的目的,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同月28日,五龙乡政府工作人员甘某某等人在北京马家楼接访李某某时,李某某以自己身上没有钱、不给生活费就不走为由,向甘某某硬要现金1000元。并提出三个条件:1、给其母子20000元,补偿其在北京上访期间的花销;2、为其患艾滋病的儿子王某某在城镇社区购买一套住房;3、除了国家给予艾滋病人各种补助和低保之外,再给其母子每人每月1500元钱的额外补助。扬言一个月时间内不解决,就到中南海和大使馆上访,让市、县领导受处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吕某某、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王某某、李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甘某某陈述,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李某某出具的领条,五龙乡政府2015年5月6日出具的证明,五龙乡政府2013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孟楼村村民李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4年11月29日对李某某的训诫书,李某某及王某某的HIT抗体初筛报告单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利用信访政策,将信访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向五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14000元,属“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强拿硬要的14000元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上访是行使公民的信访权利,李某某主观上没强拿硬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拿硬要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及其子王某某系艾滋病患者,五龙乡政府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其补助外,另给予了大量经济救助。李某某没有认识到政府的宽容、善意,反而蔑视社会管理秩序,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担心上访会被处理的心理,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向政府施加压力,借机索要钱款,并变本加厉,要求为其在城镇社区购买住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完全超出了正常信访的范畴,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的14000元予以追缴,返还上蔡县五龙乡人民政府13000元、甘某某1000元。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要求五龙乡政府报销13000元费用属强拿硬要错误,请求改判无罪。辩护人辩称,李某某向政府提出报销13000元不属于强拿硬要,李某某向甘某某要的1000元钱不属于强拿硬要,上蔡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恶意信访,将信访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向五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14000元,属“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强拿硬要的14000元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关于辩护人辩称上蔡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李某某未强拿硬要,李某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某无罪的意见,经查,李某某系艾滋病患者,五龙乡政府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其补助外,另给予经济救助。李某某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担心上访会被处理的心理,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向政府施加压力,借机索要钱款,五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迫于压力给其14000元,且李某某无理要求乡政府为其在城镇社区购买住房,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故李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原判对李某某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涛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戚凌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