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介勇、马传富与王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介勇,马传富,王延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高介勇,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龙子湖区。原告:马传富,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延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介勇、马传富诉被告王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闻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