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华法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与何某某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雪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到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曾于2004年12月2日与卢某某(在乐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0年7月5日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应属无效婚姻,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口头辩称:同意法院宣告其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何某某与卢某某在乐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5日,何某某在未与卢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申请人李某某到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博罗县民政局颁发的何某某与李某某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J441322-2010-003917)、乐昌市民政局颁发的何某某与卢某某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粤乐民婚(2004)1576号],以及本院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在与卢某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在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申请人李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故何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与何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雪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素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