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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5)永中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l5)永中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永、王贤孝、吴太平、黄明娟、胡海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瑞天置业有限公司、夏圣东(曾用名夏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永,王贤孝,吴太平,黄明娟,胡海涛,永州市瑞天置业有限公司,夏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l5)永中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永。申请执行人王贤孝。申请执行人吴太平。申请执行人黄明娟。申请执行人胡海涛。被执行人永州市瑞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圣东(曾用名夏晓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圣东(曾用名夏晓勇)。本院在执行刘先永、王贤孝、吴太平、黄明娟、胡海涛与永州市瑞天置业有限公司、夏圣东(曾用名夏晓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圣东(曾用名夏晓勇)因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批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再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伍绍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