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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