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单惠茹与刘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惠茹,刘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4706号原告:单惠茹。被告:刘长胜。原告单惠茹诉被告刘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为做买卖需要资金,跟我陆续借款26万元。被告于2012年4月21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一年内还清,逾期不还给付利息。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至今未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我借款26万元;2、被告支付我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其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截至2015年9月25日共计29个月的逾期利息为150800元)。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多次跟原告借款,总额达26万元。期间原告多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2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单惠茹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一年内还清。超期不还壹个月壹万元利息,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被告至今未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银行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所提供的几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陆续跟原告借款共计26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欠条中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但该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告以年利率24%主张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自2013年4月22日起依法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其中逾期利息为每月5200元(26万元×24%÷12),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惠茹借款26万元;二、被告刘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惠茹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6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截至2015年9月21日,共计29个月的逾期利息为15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乔元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