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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某钱与王某、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田某钱,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庄浪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文鹏,系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广元市人。被告贾某,男,汉族,现年34岁,甘肃省敦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钱与被告王某、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田某钱负担。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