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某钱与王某、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田某钱,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庄浪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文鹏,系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广元市人。被告贾某,男,汉族,现年34岁,甘肃省敦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钱与被告王某、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田某钱负担。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