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柳花诉王能宽、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62号原告王柳花,女,汉族,1938年1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宽,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联检大楼五楼5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8650-0法定代表人许书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法定代表人王秀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哲、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柳花诉被告王能宽、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柳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柳花以其欲在庭外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柳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柳花负担。审判员 黄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颖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