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漠伟、张雪,均系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