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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颜世华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世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75号申请执行人:颜世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颜世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颜世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29900元,并承担受理费274元、执行费35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97.5元,上述款项执行到位后,本案尚有8476.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颜世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款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余款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主文剩余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