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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军,女。委托代理人:赵常艳,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华路(424号)。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台玉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军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军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军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均以“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王亚军预交),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49.00(被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124.50元,由被告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忧人民陪审员  崔忠萍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