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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徐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刚审 判 员  王艳兰人民陪审员  刘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宝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