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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雨轩,广西香桥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现与被告张某己和好生活,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